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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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丞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定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5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定亞」,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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