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重更(二)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右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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