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三)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㈢字第五八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