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十)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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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更(十)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十)字第16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期間經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裁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於延長之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訴訟進行之程度、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間法益權衡及其他一切情事,仍認非予羈押顯難為審判之進行,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被告應自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