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八)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巨股
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