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八)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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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八)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八)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2月9日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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