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重更(二)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О三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乙○○右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