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7日109年度抗字第14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有勝訴之望為由云云,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又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再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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