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允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允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允泰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允泰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允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9月│││(2次)│(2次)││├────────┼──────────┼──────────┼──────────┤│犯罪日期│1.96.10.18│1.96.09.13│96.11.08│││2.97.07.08│2.96.12.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98、8478、10369、│7898、8478、10369、│7898、8478、10369、│││10734號、99年度偵緝│10734號、99年度偵緝│10734號、99年度偵緝│││字第594、635號│字第594、635號│字第594、6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實││、1413號│、1413號│、1413號││審├──────┼──────────┼──────────┼──────────┤││判決日期│102.10.17│102.10.17│102.10.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決││、1413號│、1413號│、14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1.15│104.01.15│104.0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94號│第294號│第294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編號1-3定應執行有│(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期徒刑5年6月)│期徒刑5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允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4月│││(7次)│(5次)│(6次)│├────────┼──────────┼──────────┼──────────┤│犯罪日期│1.97.11.21│1.98年元月初某日│1.98年5、6月間│││2.98年10月間│2.97.11.10│2.96年12月間│││3.97.02.04│3.98年7月間│3.97年2月間│││4.98.01.23│4.99年1月間某日│4.97年6月間│││5.97.12.11及97.12.19│5.97年3、4月間某日│5.98.05.20│││6.98.12.07││6.98.08.03│││7.98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55、14786、17080、│7855、14786、17080、│7855、14786、17080、│││18519、18789、20678│18519、18789、20678│18519、18789、20678│││、21611、22906、│、21611、22906、│、21611、22906、│││23153號│23153號│231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06.27│106.06.27│106.06.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7.14│106.07.14│106.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560號(編號4-8定│第12560號(編號4-8定│第12560號(編號4-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允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5月││││(3次)│││├────────┼──────────┼──────────┼──────────┤│犯罪日期│1.97年11、12月間│96.12.29││││2.98.11.23及99.02.10│││││3.97.10.24後1、2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55、14786、17080、│7855、14786、17080、││││18519、18789、20678│18519、18789、20678││││、21611、22906、│、21611、22906、││││23153號│231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06.27│106.06.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7.14│106.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560號(編號4-8定│第12560號(編號4-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