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2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共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合計3,000元(計算式:1,000元×3),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3號),但經本院裁定駁回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惠雯附表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111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1,000元2110年8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1,000元3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