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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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77號上訴人 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謝鵬翔 吳彥葶 上訴人 施垣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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