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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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確定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7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代理人,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代理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無獲勝訴之望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該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86號裁定駁回,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二、次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所明定,且依第505、507條準用於裁定之聲請再審程序。聲請人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選任代理人之規定不符,是其另聲請選任代理人,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林翠華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