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許純純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 律師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 被告樂活行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吳啓民 受告知訴訟人 金進佶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联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被證14、16之完整影本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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