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戴凡勝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訴人 宋愛華 視同上訴人 宋立中
宋愛娜 宋愛婉 鞠榮章 鞠華章 被上訴人 蕭銘儀
王麗秋 陳蓀裕 林裕坤 石 程議 被上訴人兼承當訴訟人 張語喬
陳苑如 邱家正 (即陳苑如部分權利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 丹慶季 媽祖會代表人 廖福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視同上訴人宋立中、宋愛娜、宋愛婉、鞠榮章、鞠華章等人,應儘速以書狀陳報「原判決主文第3項關於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H部分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四十四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利)人,及目前占有使用人,究為何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