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相對人 周美珠 關係人 張進峰 即 張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美珠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變更為84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4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張進峰即張文秀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張進峰即張文秀於104年2月13日邀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2月17日起至109年2月17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則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6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張進峰即張文秀持向聲請人所請領之信用卡消費,亦有消費帳款未為清償,總計尚欠本金404,34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1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廣興││1259-58││00│03│83.39│23分之1││├──┼───┼────┼────┼────┼────────┼─┼──┼──┼──────┼─────────┼──────┤│002│彰化縣│社頭鄉│廣興││1259-49││00│00│75.47│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8│彰化縣社頭鄉中│彰化縣社頭鄉廣│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2.00;二層:34.││全部│││││興路159巷3號│興段1259-49地│造,住家及儲藏│15;三層:22.72;地下││││││││號│室│層:35.76;合計:1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