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緒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緒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緒凡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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