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游黃綉挽 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抵押債務人 游全壽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