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370號債權人 蘇麗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惠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年、月無法辨識)。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