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竹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5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