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聲請人 黃添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承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53411)一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9月22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