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1號原告 魏敏雄 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陳秀琴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最後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10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2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陳報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所載該不動產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952,000元,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52,000元;另原告起訴最後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附表所示股票及969,729元,而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 陳秀子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該附表所示之股票價格合計為1,989,921元,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959,650元(=1,989,921+969,72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911,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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