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杰 上訴人即被告 陳琦殷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30,3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8,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市○村段○○○○○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322.65㎡(土地面積)=37,859,195元。
二、宜蘭縣○○市○村段○○○○○號之被占用土地:19,488元/㎡(公告土地現值)×7,611.72㎡(土地面積)=148,337,
199元。
三、宜蘭縣○○市○村段○○○○○號之被占用土地:16,310元/㎡(公告土地現值)×267.02㎡(土地面積)=4,355,096元。
四、宜蘭縣○○市○村段○○○○○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公告土地現值)×501.77㎡(土地面積)=8,178,851元。
五、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8,730,3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