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3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