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原告 雷龍建 被告 陳泰富
張臣榮 黃爰臻 上列被告陳泰富、張臣榮、黃爰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雷龍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陳智海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已於106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