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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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房屋重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零壹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陸仟玖佰叁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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