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