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房屋重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丁○○
甲○○乙○○丙○○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民國85年3月28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聲明不服部分,及對於民國8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本件關於上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前段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予裁定移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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