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房屋重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戊○○
丙○○丁○○甲○○再審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且該規定於確定之裁定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對之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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