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 陳振姜 即震興宮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丁○○
蘇明道 律師被告丙○○
戊○○乙○○○己○○庚○○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兩造請於庭期柒日前各提出爭點書狀及繕本一份。
(一)原告並應就被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提出之答辯狀表示意見,另就租賃契約書之合法有效提出說明(針對被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答辯狀答辯理由第三點)。
(二)被告應另就原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提準備書狀中所述被告使用面積有逾越承租面積之事實及所計算之逾越面積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