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 陳振姜 即震興宮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丁○○
蘇明道 律師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被告己○○被告庚○○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其有當事人能力部分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