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