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持有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持有之武士刀一把及涉嫌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一組,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七0號均認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查獲之武士刀一把及吸食器一組,爰依前開法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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