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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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駕駛業務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六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