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26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六三三0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台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張家毓 住高雄縣○○市○○○路○○○號)債
務人 陳義昌 住台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消費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上開請求金額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