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張安妤 (原名 張恬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通信貸款約定書第
4條第4項、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4,384元,及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8%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8,
266元,及自94年6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見本院卷第7頁)。嗣後具狀將通信貸款之金額減縮為「39萬4,384元」;信用卡利息起算日從94年6月8日擴張為「94年3月9日」(見本院卷第127頁)。核原告所為,顯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及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4年1月21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4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約定利率依年息10.8%計算,依約被告應於每月2日前繳納帳款。詎料,被告自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款項,截至94年3月2日為止,尚積欠本金39萬4,38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所有款項。被告復於92年10月2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
9月1日起改依年息15%計付。被告至94年3月即未繳款,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9萬8,26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作業、客戶帳務查詢、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貸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有視同自認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項目│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息││││(新臺幣)│││├──┼────┼──────┼─────────┼────┤│1│通信貸款│394,384元│自94年4月18日起至│10.8%│││││清償日止││├──┼────┼──────┼─────────┼────┤│2│信用卡│98,266元│自94年3月9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