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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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蕭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民國106年5月22日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第1次借款契約)第15條約定,及107年8月10日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第2次借款契約)第15條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5、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前揭契約關係所生訴訟自有管轄權。又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對被告起訴請求部分,非定有專屬管轄,且與系爭第1、2次借款契約部分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得合併向本院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嗣於109年2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59頁),此部分視同未起訴,自非本件審理範圍,併此指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6年5月22日與原告簽訂系爭第1次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22日起至111年5月21日止,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1.06%加碼2.42%計算(本件違約時利率3.48%),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8年9月2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欠款。
(二)被告於107年8月13日與原告簽訂系爭第2次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13日起至110年8月12日止,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1.06%加碼2.42%計算(本件違約時利率3.49%),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8年8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欠款。
(三)被告於105年6月2日與原告簽訂系爭信用卡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支付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該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截至108年11月18日止,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未清償。
(四)爰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系爭第1次借款契約、第2次借款契約、臺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卡、系爭信用卡契約、信用卡客戶消費款查詢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項目│本金│利息││號││││├─┼──────┼──────┼───────────┤│1│系爭第1次借│33萬2,953元│自10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款契約之借款││日止,按年息3.48%計算│││││。│├─┼──────┼──────┼───────────┤│2│系爭第2次借│6萬7,818元│自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款契約之借款││日止,按年息3.49%計算│││││。│├─┼──────┼──────┼───────────┤│3│系爭信用卡契│7,027元│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約之帳款││償日止,按年息13.47%計│││││算。│││├──────┼───────────┤│││10萬5,714元│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合計│51萬3,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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