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3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99號,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279、9475號及93年度偵字第29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同)甲○○上訴意旨雖否認犯罪。但查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甚詳(詳見第一審判決書之理由欄所載),被告於本院復無法指出其他有利證據之證明方法,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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