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原告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曜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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