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被告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惟被害人 朱英豪 未受傷。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之筆錄。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
㈢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一紙。
㈣證人朱英豪之筆錄。
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