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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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六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陳雲律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訊據被告甲○○,固承認有指稱自訴人乙○○的EQ有問題等語,惟矢口否認有誹謗自訴人之犯意,辯稱:自訴人偶因細故,對其妻即 蔡佩玲 動輒橫施暴力,拳腳交加,每致蔡佩玲之身體傷痕累累,有診斷書五件,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二紙為證,而自訴人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亦有判決書附卷可參,是以自訴人乙○○與其妻蔡佩玲、妻兄 蔡永隆 、 蔡銘富 間互為刑事及民事訴訟極多,伊身為蔡佩玲、蔡永隆及蔡銘富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雖然曾經於法庭辯論時曾批評自訴人乙○○一方面偽稱要與其妻和好,另一方面卻又對二個妻舅興訟,此種行為,其EQ有問題,辯護人、代理人依法本得請求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證人(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辯論證據證明力(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或為其他事項辯論,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乃詰問權及調查證據請求權、辯論證據證明力權利之合法行使,為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得阻卻違法等語。
三、按學者就人際互動和個人自處演繹提出情緒智力(ENOTIONALINTELLIGECE)的理論。若有情緒智力測驗賦予情緒智力數量化,得分稱情緒智力商數(ENOTION
ALINTELLIGECEQUOTIENT),在台灣一般俗稱EQ。這個新詞涵蓋自制力、熱忱、毅力、自我驅策力等。此有學者著作影本在卷可稽。再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查被告甲○○所辯上開各節,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五五號妨害名譽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傷害案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二號傷害案件等刑事判決、同分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附卷足憑,從而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稱者為真實,揆諸上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能令被告擔負誹謗罪之刑責。
四、至自訴人另指稱被告甲○○有對其誣害及恐嚇威脅拆散自訴人之家庭犯行一節,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而自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經查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罪行為,既不能證明其犯,爰予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