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政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政德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即MDMA,俗稱搖頭丸,下稱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之大富豪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4顆而持有之。嗣於翌日凌晨4時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因該機車後照鏡未依規定安裝,而為警攔停盤查,李政德乃自行將其置於褲子口袋內之搖頭丸1包(內含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4顆)取出後交付該員警予以扣押,自首並接受本院之裁判。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德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參偵查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34頁至第39頁),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蒐證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68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第27頁、第47頁、第53頁、第55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是被告本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盤查之員警坦承該犯行,並自動接受裁判乙節,此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明確,此有該警詢筆錄在卷為憑(見偵查卷第12頁),爰就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誠屬非是,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自首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稱良好,暨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持有MDMA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搖頭丸,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68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47頁、第53頁、第55頁),而其中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搖頭丸,經鑑驗雖亦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然既業已與第二級毒品MDMA混合為一體,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包裹上開毒品包裝袋1只,業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而該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乃屬供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沒收之依據│鑑定書││││├─────┬─────┤││││││重量│成分│││├──┼──────┼───┼─────┼─────┼──────┼─────┤│㈠│搖頭丸(綠色│貳顆│總淨重零點│含有第二級│毒品危害防制│臺北市政府│││藥錠)││ 伍玖 公克,│毒品MDM│條例第18條第│警察局101│││││伍公克,驗│A,及第三│1項前段。│年9月17日│││││餘總淨重零│級毒品K他││北市鑑毒字│││││點伍柒公克│命成分。││第268號鑑│││││。│││驗通知書(││││││││見偵查卷第││││││││47頁、第53││││││││頁、第55頁││││││││)│├──┼──────┼───┼─────┼─────┼──────┼─────┤│㈡│搖頭丸(粉紅│貳顆│總淨重零點│含有第二級│毒品危害防制│同上。│││色藥錠)││伍玖公克,│毒品MDM│條例第18條第││││││伍公克,驗│A。│1項前段。││││││餘總淨重零││││││││點伍柒公克││││││││。││││├──┼──────┼───┼─────┼─────┼──────┼─────┤│㈢│包裹前開㈠、│壹只│無。│無。│刑法第38條第│無。│││㈡所示毒品之││││1項第2款││││包裝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