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6號抗告人 侯保然 相對人 徐麽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年度司票字第6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簽發系爭本票,本票上亦無抗告人之用印或按指紋,且本票上之2位發票人筆跡相同,顯而易見,實屬同一人所簽發,原審不查逕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實為率斷。另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提示本票,抗告人於收到裁定前不知有系爭本票存在,原審認定相對人業經提示本票後未獲付款,誠與事實不符。抗告人與相對人素昧平生,豈會隨意簽發本票交予相對人持有,此與經驗法則有違,原審裁定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等情。
三、查相對人在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與 侯宏典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為證,抗告人抗辯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交付予相對人等情,核係對系爭本票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屬實體事項之抗辯,依上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又抗告人抗辯系爭本票未向其提示乙節,經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到庭表示因無法聯絡到抗告人而未向其提示系爭本票,並當庭以系爭本票原本向抗告人為提示,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業已補正提示之程序,相對人請求裁定准許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已合於規定而應准許,並無因此廢棄原審裁定之必要。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尚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馬嘉蓮┌─────────────────────────────────────────────────────────────┐│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抗字第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6月5日│20,000元│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WG0000000││├──┼───────────┼─────────┼───────────┼───────────┼────────┼───┤│002│同上│2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3│同上│2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4│同上│1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5│同上│1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6│同上│1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7│101年6月15日│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8│同上│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09│同上│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10│101年7月2日│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11│同上│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012│同上│30,000元│同上│同上│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