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三行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七行內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內關於「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三行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七行內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內關於「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顯係誤寫,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