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乙○○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十一時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家中,因細故竟出手毆打甲○○,致 王女 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當庭撤回告訴,有當日本院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