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彭武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彭傅苑蕙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彭傅苑蕙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彭傅苑蕙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彭傅苑蕙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迄今二十五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第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七四號民事裁定及中國時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三版分類廣告為證。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配偶彭傅苑蕙於六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彭傅苑蕙自六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失蹤,計至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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