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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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二、四六八二、五O四O、五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