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龍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張毓桓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國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鳳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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