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九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溫欽彥
羅秉成 詹惠芬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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