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 律師右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