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龍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國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8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3日起第9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謝靜恒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